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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鉴定应把握的三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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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成份、经营形式的大量出现,使现代经济社会中产生了纵横交叉的关系和矛盾,各个经济实体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随时可见。随着经济纠纷的产生,经济纠纷鉴定也应运而生。笔者在自己的实践中感到,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点对于做好经济纠纷鉴定工作至关重要,下面结合案例加以说明。
  一、基本事实应弄清
  1.接受委托要谨慎。经济纠纷鉴定是一种特殊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详细了解经济纠纷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形成原因以及矛盾焦点,初步评估经济纠纷的风险程度,然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和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要明确委托鉴定的范围和目的,以免委托方和受托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应制订鉴定的初步方案,围绕经济纠纷产生的焦点,开展外勤工作。
  2.要多深入实际调研。进行经济纠纷鉴定必须深入纠纷发生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详细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注意掌握有关知情人的心理状况,并做好思想工作,打消疑虑。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的取证是十分艰难的,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有时知情人难找,原始证据无法取得,当事人出于各种心态,不愿出具证明材料,不愿提供真实情况,甚至故意扰乱视线,制造麻烦。因此必须取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仅凭主观想象是不行的。我们在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为了找到知情人,曾经十多次往返于距事务所五、六十公里的经济纠纷发生地反复调查,直至弄清事实。
  3.善于分析排疑点。我们接触的经济纠纷往往是有关部门多次查证未果或司法机关一时未作定论的。鉴定人员面对杂乱无章、各执一词的鉴定资料和证据材料,必须认真分析,运用专门知识和专业判断,逐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排除疑点,弄清事实真相。
  案例一:甲曾代丙在乙手中借过款,过后乙说甲还有一张代丙借款的借条在手中,甲则辩称在一次报账时,乙已将甲代丙的借款扣除了,只是没有从乙手中取走借条,由此形成经济纠纷。当地有关部门几次查账均未得出满意结果,最后还是以甲在乙手上的借条作为依据扣了甲的款。甲对此不服,但又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后来甲找出一个笔记本,上面有甲在一次报账时的详细记录,但由于记录上的墨水颜色不一,当地有关部门领导认为是甲伪造的。我们接受委托后,向甲严肃指出作伪证的后果,甲明确表示如提供伪证愿负法律责任。在初步判断甲结算记录可靠的情况下,我们拆开记账凭证的装订线,经过细心审查,发现密封在装订线里面单据上的编号和汇总金额与甲在笔记本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其中一份单据上有扣除了甲代丙借款的详细记录以及该扎单据经过复原后的金额也与甲在笔记本上的记录完全相符,同时在一份单据背面有出纳丁亲笔作的关于扣除丙借款的记录。由此我们终于排除了疑点,再现了事物的本来面目,还了甲的清白。
  4.错误、舞弊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鉴定的任务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发表鉴定意见,如果我们发表的鉴定意见混淆了错误与舞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界限,就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和后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错误与舞弊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案例二:甲购买某种物品后将临时购物单据交给了财会部门,后来,甲电话通知乙财会部门取出临时购物单据。乙在取出临时购物单据时向财会部门出具了一份领条,之后便将临时单据交给甲去换正式发票。但甲将换取的正式发票失落,财会部门一直未予转账,后经多次催促,甲便在乙打的领条上签了“同意报销”意见,财务部门也据此转了账。后来某机构在查账时认为用白条报销不符合制度规定,而甲认为原来已将购物的临时单据报过了账,怎么又用乙的领条报了一次账?便认为是丙将乙的领条重复报账贪污了。我们通过多方调查,查明了本次购买高档消费品的结算过程和来龙去脉。原来是甲将临时单据交给财会部门后,财会部门当时根本未入账,后来财会部门以甲签署同意报销的领条入账虽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丙不存在重复报账的舞弊行为。
  案例三:在一起经济案件中,委托方反映丙有贪污舞弊行为,但根据当时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丙属于贪污未遂。因为丙虽将一存款人已经领走了存款的收据从记账凭证中取出后准备冒领此款,却因被公安机关收审而未能得手,未造成贪污后果。但委托方坚持认为丙有贪污行为,却又拿不出证据。我们在鉴定中通过查证分析,查明了丙的一起贪污舞弊事实,甲曾经委托丙还一笔款给丁,丙将此款据为己有。后来,财会部门以甲出具的便条作了账务处理,冲减了丁在该单位的个人存款账户。丙怕事情败露,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丁的个人存款账户上增补了此款的数额,使其余额得以保留,同时又涂改账目,使总账上“利润分配”账户的亏损余额增大,以此达到了贪污目的。丙本想以假乱真,但最终还是被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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