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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广垃圾分类 有哪些减税政策你必须知道?

2017-09-20

  9月10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垃圾不分类,个人最高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单位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那么垃圾到底咋分类?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张图秒懂:

  从上图可以看出,没有真正的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为了有效处理垃圾,发挥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税务部门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红包,鼓励企业能够积极从事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项目。

  红包来了

  这些税收优惠红包主要包括: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额抵免、减计收入、定期减免优惠。下面就让小编一一为大家解释。

  0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

  政策简介: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文所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纳税人从事财税【2015】78号文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涉税小贴士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需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准确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正确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办理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0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简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危险废弃物燃烧炉

  涉税小贴士企业2008年以后购置属于《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处理、水污染处理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进行优惠备案享受税额抵免。

  03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简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涉税小贴士: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0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简介: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白

  弱弱的问一句,运送垃圾的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_^

自卸式垃圾车

  答: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维护厦门美丽洁净,人人有责!支持垃圾分类!税企联合协作,实现变废为宝。

  涉税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 《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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