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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2万辆摩托车下月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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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汽车回收拆解

2015-03-30

  中心城区4月16日起全面禁摩,驾驶报废摩托车将扣车并罚款2000元
截至2015年4月15日,武汉市中心城区已上牌的两轮摩托车全部到强制报废期,必须全部报废。昨日,武汉市交管局对外公布,从4月16日起,武汉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摩,目前中心城区有12878辆摩托车须报废,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车主,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万余辆摩托车须报废
2002年初,武汉市颁布“禁摩令”,在中心城区停止对摩托车上牌。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结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等区域暂时停止新增摩托车牌证办理的通告》,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最高为13年,颁布“禁摩令”前购买的摩托车到今年4月15日全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早在去年4月份,中心城区2002年之前上牌的三轮摩托车就已经全部强制报废。
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到今年2月底,全市摩托车保有量(在某地区的总量)为166931辆,其中中心城区12878辆,新城区154053辆。到4月15日,中心城区的12878辆摩托车全部到达报废期限,车主需将车辆送达机动车回收企业,将车辆报废。
2014年9月7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从9月15日开始,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本市中心城区现有注册的摩托车,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介绍,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开始,武汉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摩。
3家企业可报废摩托车
摩托车报废要经历怎样的流程?昨日,武汉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主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7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据了解,武汉市目前有3家机动车回收企业,分别位于青山区、硚口区及沌口经济开发区,车主可自行选择离家较近的企业,报废摩托车。
未注销登记不能办理新车注册
按照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汉版道交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新买了机动车,将没办法上牌”,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由于汉版道交法是从去年9月1日实施的,因此在9月1日之后,摩托车到达强制报废期限,但车主没注销登记的,将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强制注销日期处于2014年9月1日以前的,不会受到影响。
交管部门介绍,目前中心城区现有摩托车已全面停止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需办理补牌、补证等相关业务的一律到桥口区汉西市场办理,其他窗口不予受理。并全面停止各中心城区交通大队摩托车预检工作,中心城区摩托车需检验的一律到新洲区天龙检测站依法上线检测。
车辆管理部门还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进行公示,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可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
车辆灭失出具证明可注销
摩托车虽然登记在册,但是不少车主的摩托车出现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车辆丢失的情况,在这些情形下,车主该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交管部门介绍,如果有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丢失的情况,车主凭身份证到车辆管理所,核对车主及车辆信息无误后,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摩托车灭失属于以下三种情行的,可以持车主身份证及相关灭失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灭失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如果有车辆被盗,或是自己报废和卖往外地的情况,这些车主该如何办理注销登记?交管部门称,车辆被盗,武汉市交管局会向上级部门汇报,拿出办法来;车辆若被卖,会办理转移登记,车主就无需再办理注销登记;如果有市民自行销毁摩托车,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则不能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其后果需市民自行承担。
驾驶报废摩托车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扣留驾驶证、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载客营运
按照“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扣押车辆,处3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没收违法所得。如驾驶人有无牌无证违法行为的,应予合并处理。
无牌无证
1、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驾驶人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处200元罚款,记12分;
2、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记24分;
3、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
私自更换新车
对私自更换新车后未办理登记仍使用原车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合并处以10000元罚款,收缴牌证,记24分。
远城区及外埠摩托车在禁行区域道路行驶
悬挂远城区及外埠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市禁行区域道路上通行的,以“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处200元罚款,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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