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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命案麦当劳被指未尽安保义务

2014-06-19

 5月28日,山东招远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命案。事发当天,在麦当劳就餐的吴女士被同店就餐的张某等6人殴打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招远市公安局民警4分钟内到达案发现场,将张某等6人抓获。经初步审查,张某等6人对殴打吴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由于案发地在麦当劳快餐店,关于是否应追究麦当劳责任的争论不断。5月31日,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文称:“关于招远事件,麦当劳深表痛心,我们对事件中遇难的受害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因上前阻止而受伤的员工深表关切。在事发当时,餐厅已立即报警。目前店内监控录像已交由当地警方调查。”

  近日,1843名中国消费者联署的公开信被分别寄往麦当劳美国总部及中国总部,要求作为国际连锁企业的麦当劳公开回应其餐厅内如何设立安保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并就此次严重的针对妇女暴力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商场、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是否有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麦当劳在此事件中是否已尽安保义务?在此类事件中,商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

  商家有义务制止损害扩大

  北京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要求,同时也应当考虑到遇见危险可能性的大小。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具体到山东招远麦当劳案,我认为,一方面,消费者在麦当劳正常就餐时享有其人身不遭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另一方面,麦当劳经营方有保护在其店内就餐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本案中消费者遭受的不法侵害是第三人所致,与麦当劳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麦当劳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同样应负有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义务。

  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应担责

  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枝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这需要法官在具体判案时对“合理限度”做出裁量,这种裁量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对“合理限度”的理解。

  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讲,我认为该事件中麦当劳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麦当劳作为一家正规大型跨国企业,应当建立最基本的应急预案,包括员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程序是什么等内容,并做好提前培训和演练,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现场视频资料来看,由于没有相关预案,上述惨案发生后,麦当劳员工对于如何处理和应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显得准备不足,比如虽然员工有打电话报警的举动,但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制止行为。对此,麦当劳应该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承担的份额在5%至10%之间较为合理。

  从该案件出发,其他经营者应该引起重视。当面对类似突发事件时,如果可以清楚地判断出第三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避免危害后果的扩大。员工可以利用店内一些设施,如桌椅、餐具等加以制止。即便该行为无法制止被害人受到伤害,在法律上也可被认定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商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葛友山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毫无疑问,商家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但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有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侵权,对于经营者来说,到底是该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还是由侵权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是什么限度,经营者到底怎样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类问题目前确实没有非常明确的答案,是存在争议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倾向于,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性的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伤害之后,如果对侵权责任主体索赔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那么经营者在有限度的范围内给予补充性赔偿责任。

  在招远命案中,如果麦当劳在事发后采取了适当制止或者报警行为,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就比较轻。但如果上述行为并没有做到位,那麦当劳就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补充性赔偿。消费者毕竟是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那么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充性赔偿,我认为这在法律和公平的角度来看也说得过去。

  山东招远麦当劳案件发生后带来很多思考。针对来自第三方的侵权,经营者没有应急预案和是否应当提供安保力量,这是需要主管机构对消费者参与程度较高的经营者提出最低限度要求。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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