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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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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在起诉过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决书不会变成"空头支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诉讼保全则要看法院的态度,只要法院同意不要担保也可以,但实务中很多法院基于安全的考虑,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担保有你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或其他等值的动产、不动产,就是拿车辆,房屋等提供担保。目的与作用是万一你的申请保全事项将来出了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时法院就可以拿你的作担保的财产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是防患于未然,同时是对被申请人的保护。 
  
1、通常情况下,除了海事法院采取诉前扣船或者在一些确实紧急的情况下,法院很少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尽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实在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需要律师或者当事人和法院要好好地进行沟通,需要不少精力的。   
2、诉前财产保全是要收取费用的,而且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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