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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可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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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1、民间借贷基本常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以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形式多样的资金或物质的交易活动。
2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运用其合法获得的货币性财产出借给他人,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民间融资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法》等,都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3、国家政策:
  国务院国发{【2010】13号文件(即“新36条”)}第十八条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四条指出:“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琮理和市场信  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
  温家宝在《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讲话中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第2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指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效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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