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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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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法律特征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民事活动,以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中介服务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等。
  (二)中介服务合同涵义广泛,形式多样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涉及中介人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五)中介服务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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