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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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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个别民办教育机构违法违规招生办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了学生利益和我市的教育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全面落实我局达市教策〔2012〕8号和达市教策〔2010〕1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监督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集中开展清理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发改、民政等部门,在今年5月—8月期间(特别是暑假期间),对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清理检查。

清理检查的重点:一查有无办学许可证;二查从事的各类教育及其培训活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三查是否擅自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办学点;四查是否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五查有无与公办学校、个人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的情况;六查有无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设立网站进行招生宣传的情况;七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情况;八查有无违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等情况;九查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已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十查办学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清理检查的要求:对无证办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学点的,要坚决取缔;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法规依据,擅自与其他学校合作(联合、挂靠)办学,开展自考助学、培训活动,以及虚假宣传、违规招生的,要坚决制止;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教育教学活动,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审批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要进一步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责任制,实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法履行办学许可证管理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职责,督促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和教育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要明确要求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校务公开、办事公开,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实施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教师资格。督促民办教育机构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民办教育机构上课。严禁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在校学生信息,或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招生宣传。清理整顿后,经教育仍然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任教或继续协助招生宣传的普通公办中小学教师,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于8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告上报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达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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