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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达州市渠县渠江国资公司(原社保局))拍卖公告
关键词:
成都拍卖有限公司达州拍卖行有限公司达州拍卖有限公司
2013-10-31
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说 明
房产测绘是我国的法定测绘。房产测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
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测量成果和计算成果是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
3、我们与本宗房屋的委托单位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
4、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和计算并撰写本报告。
5、本宗房屋面积测绘按房产面积精度的第(二)级执行。
6、我们对本报告中的测绘对象进行了实地测量。各类面积均独立两次计算,其较差均在限差之内,取其中数作为最后成果。
7、此报告涂改无效,如有涂改、损毁或遗失,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或测绘公司申请补发或重新测绘。
8、如房屋发生权属变更或现状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应该及时向测绘部门或测绘公司申请变更测量。
9、此报告仅是房屋现状的说明,房屋的外观及用途发生变化,本测绘成果无效。
10、 本测绘报告权属界址以委托方现场指定为准,若因误指或错指造成的损失,概由委托方负责。
11、 本报告中有关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与委托单位提交的相关协议一致,内容完整。
12、 凡委托方应提交的相关协议在本测绘报告出具前未提交,测绘报告出具后概不负责。
13、 本报告中有关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4、 本报告由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解释。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面积测绘的主要规定(节选)见副封底。
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渠江房产实测报(2013)第0041号
项目名称:国资公司(原社保局)
委托单位:渠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测绘单位: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盖章)
测量日期:2013年6月19日
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渠江房产实测报(2013)第004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一、概况
二、房屋面积测绘依据
三、房产测绘单位、人员
四、房屋面积测绘仪器、设备
五、房屋面积测绘项目、内容
六、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七、房屋面积测绘图
八、房屋面积计算说明
九、其它说明
十、附件
一、概况
二、测绘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2、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3、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发[2002]104号);
4、 与本宗房产相关的、有效的规划、城建、房管批文,协约;
5、 本宗房屋面积测绘委托书(或合同书)。
6、 现场勘测记录。
三、房产测绘单位、人员
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
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产测绘专业公司,是四川省丁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房产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为:丁测资字51115005。
2、 房产测绘人员(资格):
组 长:刘洪彬(房产测量员)
组 员:
检查员:刘洪彬(房产测量员)
仪器名称
|
测量精度
|
检定日期
|
DISTO classic
手持式测距仪
|
测距中误差:±1.24mm
|
2013年3月14日
|
P4 电脑
|
图形绘制及面积计算
|
|
GD-DRAW 4.0 软件
|
图形绘制及面积计算
|
|
备注:
|
委托测绘国资公司(原社保局)房屋分户建筑面积面积
六、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1、房产测绘综合结果
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竣工时间:
房屋结构:混合
房屋总层数:8层
房屋四界:
东: 南:
西: 北:
房屋总建筑:260.04㎡其中:套内面积:249.6㎡分摊面积:10.44 ㎡
其中:商业面积:0 ㎡
住宅面积:0 ㎡
办公面积:0 ㎡
车库面积:0 ㎡
仓库面积:0 ㎡
其他面积:260.04 ㎡
房屋其他面积:公共配套房屋面积:0 ㎡
独立使用房屋面积:0 ㎡
2、各幢房屋面积测算统计表 单位:m2
楼名/幢号
|
套内面积
|
共有面积
|
分摊系数
|
配套面积
|
独立面积
|
建筑面积
|
备 注
|
||||
|
249.60
|
10.44
|
0.041827
|
|
|
260.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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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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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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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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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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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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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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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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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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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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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房屋名称
|
国资公司(原社保局)
|
结 构
|
混合
|
||||||||
座 落
|
渠江镇营渠路
|
幢 号
|
|
||||||||
测绘人员
|
|
测绘单位(盖章)
|
|||||||||
检核人员
|
|
||||||||||
负责人
|
|
测绘单位: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测量日期:2013年6月19日
3、各幢房屋分层、分户各类面积测算统计表 单位:m2
幢名
|
单元
|
楼层
|
房号
|
图幅号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分摊面积
|
分摊系数
|
房屋用途
|
备注
|
|
|
1
|
1
|
158376
|
36.88
|
35.40
|
1.48
|
0.041865
|
|
|
|
|
1
|
2
|
158377
|
36.88
|
35.40
|
1.48
|
0.041865
|
|
|
|
|
1
|
3
|
158378
|
22.82
|
21.90
|
0.92
|
0.041865
|
|
|
|
|
1
|
4
|
158379
|
33.44
|
32.10
|
1.34
|
0.041865
|
|
|
|
|
1
|
5
|
158380
|
33.44
|
32.10
|
1.34
|
0.041865
|
|
|
|
|
1
|
6
|
158381
|
22.82
|
21.90
|
0.92
|
0.041865
|
|
|
|
|
1
|
7
|
158382
|
36.88
|
35.40
|
1.48
|
0.041865
|
|
|
|
|
1
|
8
|
158383
|
36.88
|
35.40
|
1.48
|
0.041865
|
|
|
面积合计:
|
260.04
|
249.60
|
10.44
|
|
|||
房屋名称
|
国资公司(原社保局)
|
结 构
|
混合
|
||||
座 落
|
渠江镇营渠路
|
幢 号
|
|
||||
测绘人员
|
|
测绘单位(盖章)
|
|||||
检核人员
|
|
||||||
负责人
|
|
测绘单位:达州市渠县渠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测量日期:2013年6月19日
七、房屋面积测绘
八、房屋面积计算说明
1、各功能区、各楼层面积的计算
⑴各功能区各户室套内面积 单位:m2
功能区
|
幢名
|
楼层
|
单元
|
户室号
|
区域名称
|
套内面积
|
系数
|
区域别名
|
备注
|
1
|
|
第 1 层
|
|
1
|
HS 户室
|
35.4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2
|
HS 户室
|
35.4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3
|
HS 户室
|
21.9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4
|
HS 户室
|
32.1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5
|
HS 户室
|
32.1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6
|
HS 户室
|
21.9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7
|
HS 户室
|
35.40
|
1.00
|
|
|
1
|
|
第 1 层
|
|
8
|
HS 户室
|
35.40
|
1.00
|
|
|
⑵各幢各楼层面积 单位:m2
幢名
|
楼层
|
建筑面积
|
共有面积
|
套内面积
|
阳台面积
|
户室数
|
|
第 1 层
|
260.04
|
10.44
|
249.60
|
|
8
|
2、共有共用面积的计算和分摊
⑴共有共用面积的计算表 单位:m2
分摊区
|
幢名
|
楼层
|
单元
|
区域名称
|
楼层分摊
|
分摊面积
|
系数
|
区域别名
|
0
|
|
第 1 层
|
|
WALL 外墙
|
|
5.23
|
1.00
|
|
0
|
|
第 1 层
|
|
WALL 外墙
|
|
5.23
|
1.00
|
|
⑵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计算 单位:m2
分摊性质
|
系数名称
|
分摊说明
|
全楼分摊
|
Ko
|
分摊部位:
第 楼 第 1 层 WALL 外墙,面积:5.2248
第 楼 第 1 层 WALL 外墙,面积:5.2248
分摊面积合计:10.4496
参摊部位:
整幢房屋中除分摊部位和不分摊全楼分摊面积的部位以外的所有其他部位的面积
不分摊全楼分摊面积的部位如下:
参摊面积合计:249.6000
分摊计算:Ko=10.4496/249.6000
分摊系数:Ko=0.04186539
|
功能区
|
K1
|
第 1 号功能区分摊计算:
系数名称:K1
分摊部位(直接分摊):
直接分摊面积:0.0000
参摊部位:
第 1 功能区的套内面积
参摊面积合计:249.6000
全楼分摊名称:Ko
全楼分摊系数:0.04186539
上级分摊计算:
上级分摊系数:0.0000
独立分摊计算:
独立分摊系数:
分摊计算:K1=(Ko*(249.6000+0.0000)+0.0000)/249.6000
=(0.04186539*(249.6000+0.0000)+0.0000)/249.6000
分摊系数:K1=0.04186539
|
3、各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的计算
幢名
|
楼层
|
户室号
|
单元
|
功能区
|
套内面积
|
分摊说明
|
|
第 1 层
|
1
|
|
1
|
35.4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5.4000*0.04186539=1.4820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5.40+1.48=36.88
|
|
第 1 层
|
2
|
|
1
|
35.4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5.4000*0.04186539=1.4820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5.40+1.48=36.88
|
|
第 1 层
|
3
|
|
1
|
21.9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21.9000*0.04186539=0.9169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21.90+0.92=22.82
|
|
第 1 层
|
4
|
|
1
|
32.1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2.1000*0.04186539=1.3439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2.10+1.34=33.44
|
|
第 1 层
|
5
|
|
1
|
32.1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2.1000*0.04186539=1.3439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2.10+1.34=33.44
|
|
第 1 层
|
6
|
|
1
|
21.9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21.9000*0.04186539=0.9169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21.90+0.92=22.82
|
|
第 1 层
|
7
|
|
1
|
35.4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5.4000*0.04186539=1.4820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5.40+1.48=36.88
|
|
第 1 层
|
8
|
|
1
|
35.40
|
分摊计算(无楼层分摊):
35.4000*0.04186539=1.4820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分摊面积
35.40+1.48=36.88
|
1、成果的检核
为保证房屋面积测量的正确性测绘人员采取了以下保证措施:
⑴、 测量过程中对构成的图形进行了多余边长观测;
⑵、 计算人员进行了对算检核;
⑶、 测绘人员对照楼房原设计数据进行了长度、面积检查;
⑷、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本宗面积测量相关成果进行了质量检查。
2、房屋测量质量审查表
责 任 人 签 章
|
现场勘查、绘图及计算人员意见: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进行现场勘测和计算,以上结果是客观,真实,准确的。
签章:
年 月 日
|
技术负责意见:
测绘方法正确,规范,分摊计算符合规范要求。精度良好。
签章:
年 月 日
|
|
审核人意见:
符合规范要求,同意房产测绘报告内容。
签章:
年 月 日
|
⑴、 本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对房屋面积的现状有效,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变更测量;
⑵、 本宗房屋面积测绘原始观测记录和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由测绘单位负责保存;
⑶、 本报告所有平面图中房屋的标注线为其墙体的轴线,未封闭阳台的标注线为其围护物外围的水平投影线;
1、房屋面积测绘委托书(文本复印件)
2、测绘单位房产测绘资质证书(文本复印件)
3、测绘人员的资格证书(文本复印件)
4、DISTO classic手持式测距仪检定证书(文本复印件)
副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节选:
8 房产面积测算
8 .1 一般规定
8 .1.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 .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 道,房屋内的门 厅、大 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 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 梯 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 楼、全封闭的阳 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 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 .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 .2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 廊、檐 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 .2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层高小于2 .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 .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⑧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⑨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⑩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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